question-icon 拖欠加班费是否属于拖欠劳动报酬?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经常安排加班,但一直拖着不给加班费。我想知道,这种拖欠加班费的情况,是不是就等同于拖欠劳动报酬呢?这关系到我后续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所以很想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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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上,拖欠加班费是属于拖欠劳动报酬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而加班费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提供额外劳动所应获得的报酬,它是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也指出,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所以,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明确看出,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用人单位拖欠加班费就是拖欠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加班费及可能产生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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