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没给足是否属于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
公司安排了加班,但发工资时感觉加班费算得不对,比自己算的少。不清楚这种加班费没给足的情况能不能算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想知道具体的法律规定,以及这种情况自己有哪些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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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没给足属于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 首先,从法律概念上来说,工资报酬是劳动者通过劳动所应获得的各种收入,其中就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绩效工资以及加班费等。加班费是劳动者在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付出劳动后应得的法定劳动报酬。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例如《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工作日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这些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就构成了未足额支付工资报酬。 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劳动者有权请求政府监督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期限内完成加班费的支付工作。若用人单位未能如期完成支付行为,应根据拖欠金额按比例支付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的补偿费用给劳动者作为赔偿金。同时,劳动者还有权据此选择即时解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经济赔偿。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支付过加班费,或者工资条上有体现加班费字眼,仅仅是对加班费数额有纠纷,那么是不可以单纯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终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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