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按本市最低工资支付合法吗?
我在公司经常加班,但是公司给的加班费是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的。我感觉这样不太对,可又不太确定。想了解下这种做法到底合不合法,具体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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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按本市最低工资支付是不合法的。 首先,要明白什么是加班费。加班费是劳动者在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后,为用人单位提供额外劳动所应获得的额外报酬。这是对劳动者额外付出劳动的一种补偿,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也就是说,加班费的计算应该基于劳动者的正常工资,而不是本市最低工资。 举例来说,如果一名劳动者正常工资是每小时20元,加班一小时,按照法律规定,加班费至少应该是20×150% = 30元,而不是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来计算。所以,用人单位按本市最低工资支付加班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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