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加班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算合法吗?

我所在公司在计算加班工资时,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来确定加班基数的。我感觉这样算下来,自己拿到手的加班费比预期少很多。我想知道这种计算方式到底合不合法,具体是依据哪些法律规定来判断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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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算是否合法,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分情况来看: 在部分地区,加班基数可以由双方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约定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且该约定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就是合法的。例如在天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应根据集体劳动合同确定;没有集体劳动合同的,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确定;劳动者应得工资难以确定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或者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含奖金)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在深圳,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且用人单位也确实按照该标准计发了劳动者加班工资,并经劳动者签名确认的,只要双方的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即可认定双方已约定以该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在中山,双方当事人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按照约定处理,但该加班工资基数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计算方式是不合法的。一般来说,工资基数一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二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三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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