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一并审理和合并审理有什么区别?

我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听到了一并审理和合并审理这两个词。我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是什么意思,也不知道这两种审理方式有啥不一样。我想弄明白这两者之间的区别,以便更好地应对我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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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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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并审理和合并审理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一并审理通常指在一个诉讼程序中,法院对与本案有牵连关系的其他争议或事项,与本案的主要争议一起进行审理和裁判。比如在行政诉讼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这意味着原本行政和民事是不同性质的争议,但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出现矛盾裁判,法院可以将其放在一个程序里处理。它强调的是不同类型但有牵连的争议在一个程序中处理。 合并审理是指法院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诉讼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这里的诉讼可以是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引起的多个诉讼,也可以是多个主体就类似的法律问题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这就是合并审理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它侧重于多个独立诉讼的合并,目的也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 综上所述,一并审理更侧重于不同性质但有牵连的争议的统一处理,而合并审理主要针对多个独立诉讼的合并。它们适用的场景和法律依据各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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