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起诉和追加起诉有什么区别?
我在处理一个法律案件时,听到了补充起诉和追加起诉这两个词。我不太明白它们到底有啥不同,想知道在实际法律操作中,这两者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对案件会产生怎样不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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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起诉和追加起诉都是在司法诉讼过程中对起诉内容进行调整的方式,但它们有着明显的区别。 补充起诉主要是指在原有起诉的基础上,对已经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补充说明或者修正。简单来说,就是原来起诉的这个事儿,有些细节没说全或者说得不准确,现在把这些内容补充完整、修正正确。比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原来起诉时只知道嫌疑人偷了一部手机,但后来发现还偷了钱包里的现金,这时就可以对盗窃现金这一情节进行补充起诉。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补充起诉。 追加起诉则是在原有起诉的基础上,增加新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新的犯罪事实。这意味着原来起诉的范围之外,又有新的人或者新的事儿要加入到这个案件的起诉中来。比如在一个诈骗团伙案件中,一开始只起诉了部分成员,后来发现还有其他成员参与其中,就可以对这些新发现的成员进行追加起诉。同样依据上述规则,追加起诉也是有相应的程序和要求的。 总的来说,补充起诉侧重于完善已有的指控内容,而追加起诉侧重于扩大起诉的范围。它们在适用情形、目的等方面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保证司法审判能够全面、准确地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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