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是如何适用法律的?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旨在明确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在刑事法律层面的认定和处罚标准。下面为您详细解读。 首先,要理解什么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就是凭空虚构一些让人感到恐惧、害怕的信息,比如编造商场里有炸弹、飞机上有危险物品等虚假内容。而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是指明明知道这个信息是假的,还主动去传播它,让更多的人知道。 根据该解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那么,怎样才算“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呢?解释中也有明确规定。比如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等等,都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 此外,如果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对不同犯罪情形的综合考量。总之,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不仅会造成社会的恐慌和混乱,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每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编造、不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