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是什么意思?
我在新闻里看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一些案件的调查,不太明白这具体是啥意思。检察机关为啥要提前介入呢,提前介入能起到什么作用,对案件的处理会有啥影响?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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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是指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立案之后、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应侦查机关的邀请或者依职权主动参与到案件的侦查活动中,对侦查工作给予法律方面的指导和监督。 从目的来看,提前介入主要是为了确保案件的侦查活动能够依法、规范、高效地进行,保证案件质量,提高诉讼效率。通过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可以及时了解案件情况,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客观地收集、固定证据,避免在后续的审查起诉阶段出现证据不足等问题,从而使案件能够顺利进入审判程序。 从法律依据方面,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为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提供了一定的依据。该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从作用上看,提前介入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提前介入过程中,可以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提前介入还可以加强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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