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是什么权力?

我不太明白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这个事儿。之前听说有案子里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了调查,我就想知道这算是什么权力呢?它在法律上有啥依据,又有什么作用和限制呢?我很想搞清楚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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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是指在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之前,应侦查机关的邀请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工作需要,派员参与侦查机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并对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一种工作机制。 从权力性质上来说,它属于法律监督权的范畴。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目的是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就是在侦查环节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具体方式。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直接对提前介入作出明确规定,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为其提供了一定的依据。该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这表明检察机关有权提前介入侦查活动,对侦查行为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有诸多重要作用。一方面,能够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提高侦查效率和质量,避免因证据收集不充分、不合法而导致案件在后续诉讼程序中出现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可以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不过,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也有一定的限制。检察机关只是提供意见和建议,侦查权仍然由侦查机关行使,检察机关不能替代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活动。同时,提前介入应当依法进行,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确保监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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