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劳动仲裁保全是否有法律依据?

我最近涉及到劳动纠纷,打算申请劳动仲裁。现在担心对方转移财产,想申请保全,但又不确定劳动仲裁时申请保全有没有法律支撑。想了解具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相关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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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劳动仲裁主要是为了解决劳动争议,在这个过程中,目前并没有相关法律赋予当事人在劳动仲裁阶段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例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法像法院在诉讼阶段那样,依据法律规定受理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不过,如果劳动者面临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确有必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相关法律依据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并且要符合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以及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等条件。同时,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而在劳动诉讼程序中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如果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采用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并且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会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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