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后要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呢?


劳动仲裁后申请财产保全,需要按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提交申请。当事人提出仲裁财产保全请求时,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若仅为口头陈述,则仲裁委员会应将其详细记载于卷宗之中,并要求申请人在记录上签名及盖印章予以确认。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详细身份资料、送达地址和联系人信息,对案件议题及其依此提出之请求与理由作出详述,明确提出保全总额或者争议标的额,同时附上被保全财产的具体信息或线索。申请人还需提供担保财产的相关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解释无需提供担保的原因。 其次,仲裁委员会转交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处理。对于仲裁财产保全事宜,由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 最后,法院进行审查和裁定。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法律依据方面,《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