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是个小老板,最近公司经营遇到些状况,可能要和部分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我想了解下,在哪些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我不用给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呢?毕竟公司现在资金也挺紧张的,希望能在合法的前提下减少些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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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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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向劳动者支付的一笔费用。简单来说,就是当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要给劳动者一定的补偿。不过,也存在一些情况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比如在试用期内工作表现不佳,无法达到岗位要求,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且不用补偿。这就好比你买了一个商品,在试用过程中发现它不符合你的使用要求,当然可以选择不购买。 其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比如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或者违反公司的保密规定等,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不良影响或损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像一个团队里有人总是不遵守团队规则,严重影响团队的正常运作,团队当然有权将其剔除。 再者,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比如员工在工作中因疏忽大意导致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另外,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就好比一个人同时打两份工,结果两边的工作都做不好,还不听单位的劝告,单位自然有权利解除和他的劳动关系。 最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比如劳动者在应聘时提供虚假的学历证书、工作经历等,让用人单位误以为他符合岗位要求而录用他,后来发现真相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用支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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