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哪几种方式?

我遇到了和行政机关相关的纠纷,想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太清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怎么确定的。想知道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到底有哪几种方式,这样我就能判断我的案子法院会不会受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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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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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通俗来讲,就是哪些行政争议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概括式,这是指通过统一的法律条文,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做出原则性、抽象性的规定。它的优点在于覆盖面广,能为大多数行政争议提供进入诉讼程序的依据。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这一规定就是采用概括式的方式,从总体上确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只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列举式,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哪些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哪些不属于。列举式又可分为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肯定列举是明确列举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就采用肯定列举的方式,详细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多种诉讼,如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等。否定列举则是明确规定哪些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混合式,这种方式结合了概括式和列举式的特点。先通过概括式规定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总体框架,再用列举式对具体的受案范围和排除范围进行详细规定。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定方式就是混合式。先在《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进行概括式规定,然后在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分别进行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这种方式既保证了受案范围的全面性和灵活性,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便于当事人和法院准确把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总之,在实际生活中,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遇到行政争议时,可以依据上述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判断自己的案件是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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