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可以进行劳动保全吗


劳动仲裁是可以进行劳动保全的。 简单来说,劳动保全就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裁决能够得以执行,对相关财产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这样能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确保劳动者在仲裁胜诉后能顺利拿到应得的权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劳动者在劳动仲裁相关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这进一步说明了申请劳动保全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责任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劳动者在仲裁前和仲裁过程中,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有隐藏、转移、变卖财产等可能致使裁决或判决难以执行的情形时,就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通常的做法是,劳动者先将财产保全的申请提交到劳动仲裁委,然后由仲裁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转交到人民法院。 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会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解除保全措施。而且,诉中财产保全并不强制劳动者必须提供担保,对于那些经济确有困难的劳动者,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免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 。不过,如果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相关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