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执行和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和解,简单来说,就是在执行过程里,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商量,达成协议,经过执行人员确认后,按协议去履行进而结束执行程序,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若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2〕11号)也有相关规定。第四百六十四条表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若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第四百六十六条指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已修改)第八十六条提到,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第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条说明,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这些法律规定就是为了保障执行和解能在合法、有序的框架内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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