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下列关于先予执行的说法错误的是,具体错在哪里呢?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遇到关于先予执行的题目,其中有说法错误的选项,但我不太能判断。我想知道先予执行到底是什么,有哪些法律规定,怎么去辨别关于它的说法正不正确,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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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局判决之前,为解决权利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依法裁定义务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等措施的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在案件还没有最终判决之前,让被告先给原告一部分钱或者财物,以解原告的燃眉之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这里的情况紧急包括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同时,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辨别关于先予执行说法的正误,就需要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一个说法与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条件或者程序等方面不相符,那就是错误的。比如,说所有案件都能申请先予执行,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就是错误的说法。再如,说申请先予执行不需要考虑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这也与法律规定的条件相悖,同样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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