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停止执行原则,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遇到了关于不停止执行原则的问题。对哪些说法是错误的不太清楚,想具体了解一下在不停止执行原则里,一般会有哪些常见的错误表述,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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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止执行原则,简单来讲,就是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被申请复议或者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不停止执行的。这一原则有助于保障行政效率和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也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执行:(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关于不停止执行原则,常见的错误说法有:一是认为只要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具体行政行为就必然停止执行,这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实际上,只有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会停止执行。二是觉得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决定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然而依据法律,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时是可以停止的。三是误以为只要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就必须停止执行,这也是不准确的,还需要复议机关或法院判断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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