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些?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时接触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对相关说法的正误判断不太确定。想知道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哪些说法是错误的,比如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是否一定排除这类问题,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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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单来说,就是在司法程序里,那些通过非法方式收集到的证据不能被法院采用,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规则的目的在于保障司法公正,防止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根据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对一些常见说法进行分析。比如“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都绝对排除”这种说法就是错误的。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像通过刑讯逼供得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或者用暴力、威胁手段得到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是应当排除的。但对于物证、书证,如果是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不是直接排除,而是要看是否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若有这种可能,需要相关人员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只有在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时,才对该证据予以排除。 再如“只有被告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时,法院才会启动排除程序”也是错误的。依据法律,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只要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都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并非仅在被告人申请时才启动。这体现了公检法各机关在整个司法程序中都有主动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以确保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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