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查是在开庭前进行吗?
非法证据排查既可以在开庭前进行,也可以在审判过程之中展开。
在法庭审理尚未开始之际,如果当事人、其辩护律师以及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对某些被怀疑为非法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那么法院应当在开庭前的适当时间内,将申请书或其副本、以及与之相关的线索和材料的复制件,转交给检察机关。同时,如果法院经审查后,发现对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存在疑虑,会依照法律规定,适时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相关议题进行深入探讨,并听取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若被告方与辩护律师在庭审前会议期间并未请求排除非法证据,倘若发现新的证据证实可能存在非法取证情况,那么仍可在庭审环节予以提出。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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