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规则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个刑事诉讼案件,对证据方面不太懂。想知道在刑事诉讼里,法定的证据规则是怎样的,这些规则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多大影响,遵循这些规则要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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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法定证据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的一系列准则。这些规则确保了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案件时,能够准确、公正地认定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规则规定,以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和程序。该规则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防止司法机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确保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是证据裁判规则。它要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这一规则体现了刑事诉讼的科学性和公正性,避免了司法人员仅凭主观臆断来认定案件事实。《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再者是关联性规则。该规则强调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即证据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与案件事实无关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关联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只有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才能为司法人员查明案件事实提供帮助。例如,在盗窃案件中,与盗窃行为无关的被告人的个人生活习惯等证据,通常不具有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后是证明力规则。证明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和程度。不同种类的证据,其证明力可能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司法人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证据的证明力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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