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以接受刑事证据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可以接受刑事证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提起公诉时,会将证据作为起诉材料的一部分提交给法院。 刑事证据,简单来说,它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的材料,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以及认定案件事实的手段,同时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八种表现形式。证据具有客观性,这是首要属性和最本质的特征,意思是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像主观想象、虚构等并非客观存在的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 法院在接受刑事证据后,并不会直接就采用这些证据来判案,而是会对证据进行审查。常见的审查方法有以下几种:个别审查,这主要是甄别法,就是对收集的证据逐一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这是审查、判断证据最常用且往往最先使用的方法,通过依据客观事物的规律和常识去辨别证据的真伪,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明力;综合审查,审查、判断证据不能孤立看待各个证据,要综合全案证据材料,一方面对不同种类的证据结合起来审查,看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另一方面要把所有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确保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协调一致;辨认,就是在对某一事物不能确定时,组织曾与该事物接触过的有关人员加以指认与确定,不过辨认必须按程序进行,使用辨认结果时要查证和复核,并且要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对质,是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和指挥了解案件事实的两人或以上,就特定的案件事实或者证据事实进行互相询问、反驳和辨认,一般在涉及案件重要问题且别无他法时采用;技术鉴定,对于一些物证和书证,仅凭司法人员的一般知识无法判明其性质和特征时,就需要运用各种鉴定方法来判明 。 总之,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接受刑事证据,之后通过一系列审查方法来判断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相关概念: 个别审查:对收集的证据逐个进行单独审查和鉴别,是常用且先使用的审查证据方法,依据客观规律和常识判断证据真伪和证明力。 综合审查:不孤立看待证据,而是综合全案证据材料,从不同证据间的关系以及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判断。 辨认:在对事物不确定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其进行指认和确定,需按程序进行,结果要查证复核且有其他证据印证。 对质:执法人员组织了解案件事实的多人就特定事实或证据进行互相询问、反驳和辨认,用于重要问题且无其他办法时。 技术鉴定:对于一些难以凭一般知识判明性质和特征的物证和书证,运用专业方法进行判明的手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