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项目居间纠纷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在建筑工程项目居间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解决纠纷的关键环节,它明确了哪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举证责任。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打官司时,当事人有责任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说的是对的。如果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在建筑工程项目居间纠纷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比如说,如果你作为居间人,主张委托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居间报酬,那么你就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你已经完成了居间服务。这些证据可以包括居间合同,合同里一般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证明你和委托人之间存在居间服务的约定;还可以有你为促成建筑工程项目所做工作的记录,像与相关方的沟通邮件、会议纪要等,以此证明你确实履行了居间义务。 而如果委托人主张不支付或者少支付报酬,比如声称居间人没有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重要事实,那么委托人就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一点。例如,提供相关的市场信息,证明居间人所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或者提供项目未能成功开展的原因证明,说明是由于居间人的过错导致的。 另外,如果涉及到居间合同的效力问题,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要举证证明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比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况。如果主张合同无效,就要提供能证明存在这些情形的证据。 在实际的纠纷处理中,证据的形式和来源多种多样。可以是书证,像合同、文件等;也可以是物证,比如与项目相关的实物;还可以是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但是要注意,证据必须是真实、合法的,并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只有这样的证据,才能在法庭上被认可,从而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