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纠纷中的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在居间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规定如下: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居间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常见的像房产中介帮买卖双方牵线搭桥就是典型的居间合同关系。 在居间合同纠纷里,主要有两类常见纠纷,其举证责任规定各有不同: 一类是因酬金支付而引起的纠纷。通常居间人作为原告,委托人作为被告。按照《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在此类纠纷中,作为原告的居间人只要举证证明促成合同成立,就可以取得酬金,若没促成合同成立,也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费用。而被告委托人若要提出抗辩,只要举出合同是否订立的证据即可。这都符合“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另一类是因赔偿而引起的居间合同纠纷。往往是委托人作为原告,居间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一般委托人要举证证明居间人提供的合同存在问题、居间人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等情况。居间人则要针对委托人的主张进行反驳,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居间活动中没有过错、已经履行了合理的居间义务等。 在整个纠纷处理过程中,举证一般分两个阶段。初步举证阶段,比如居间人要证明自己提供了合法居间服务,承担了合同约定义务,若无法证明,其他当事人可推定居间人未履行义务。反证阶段,如果其他当事人认为居间人没按约定提供服务,可要求居间人反证,居间人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履行了义务,其他当事人可推定居间人违约。不过,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居间人承担违约责任等,对方当事人也需要提供相应证据。 相关概念: 居间合同:一方作为中介,协助另一方与第三方进行交易,以获取报酬的合同。 初步举证:在知道对方提出的主张之后,提供有关事实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正确的过程。 反证:在初步举证后,若当事人仍不能为自己主张的受理提供必要的证据,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反证的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