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能否作为破产债权?


在探讨违约金能否作为破产债权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破产债权和违约金。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成立的,对破产人享有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破产之前,别人对这个企业拥有的没有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的债权。而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里的债权并没有明确排除违约金。所以从法律规定的宽泛角度来看,违约金是有可能作为破产债权的。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违约金能否作为破产债权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方面,如果违约金是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产生的,并且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就已经确定,那么通常是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一方违约时需要支付违约金,在甲方破产申请受理前,乙方已经确定甲方违约并产生了违约金,此时乙方就可以将该违约金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 另一方面,如果违约金的约定过高,超过了合理的范围,在破产程序中可能会受到调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虽然这里说的是滞纳金,但类似过高不合理的违约金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面临不被完全支持的情况。 此外,如果违约金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的,一般不能作为破产债权。因为破产申请受理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其主要目的是对现有债权债务进行公平清偿,新产生的违约金可能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综上所述,违约金能否作为破产债权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在合法有效且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确定、数额合理的情况下,违约金通常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但如果存在过高、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产生等情况,则可能无法作为破产债权得到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