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核准追诉后是不是就成为公诉人了?
我不太清楚检察院核准追诉和成为公诉人之间的关系。之前听说有个案子检察院核准追诉了,我就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检察院在核准追诉这个动作之后,是不是就等同于成为公诉人了呢?想了解一下这里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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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的是,检察院核准追诉并不意味着其就成为了公诉人,下面我们详细解释这两者的区别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检察院核准追诉。在我国刑法中,犯罪行为经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所以,检察院核准追诉是针对超过追诉时效但又必须追究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况进行的一种审查批准程序。 接着,我们说说公诉人。公诉人是代表国家在刑事诉讼中行使控诉职能的检察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当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时,会指派检察人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由此可见,检察院核准追诉只是一个针对追诉时效问题的审查环节,是决定是否可以对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进行追诉的程序。而公诉人是在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代表国家出席法庭进行指控的角色。核准追诉是前期的一个可能程序,而成为公诉人是在决定起诉并进入审判阶段后的一种角色体现。所以,检察院核准追诉和成为公诉人是两个不同阶段、不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和角色,不能简单地认为核准追诉了就成为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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