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区仲裁委员会但市有仲裁委该如何处理?
我在一份合同里约定了区仲裁委员会来解决争议,可后来发现这个区并没有仲裁委,反而是市里面有仲裁委。现在合同真的出问题了,我不知道该咋办,想问问这种情况到底该怎么处理,以哪个仲裁委为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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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中,若约定了区仲裁委员会,但该地区实际没有相应的区仲裁委,而市里面有仲裁委,这就涉及到仲裁协议效力以及仲裁机构确定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它就像是一份“约定书”,双方同意把纠纷交给特定的仲裁机构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在您这种情况中,约定的区仲裁委员会不存在,就属于对仲裁委员会约定不明确。 当出现这种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时,当事人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是双方重新进行协商,也就是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可以明确约定将争议提交给市仲裁委进行仲裁。只要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这种补充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后续就可以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将纠纷提交给市仲裁委处理。 另一种情况,如果双方无法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补充协议,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原来的仲裁协议就会被认定为无效。一旦仲裁协议无效,双方就不能再通过仲裁的方式来解决争议。此时,如果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来进行审理和判决。 所以,在遇到约定的区仲裁委不存在的情况时,建议您先尝试和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市仲裁委作为仲裁机构。如果协商不成,就要做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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