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我和合作方签订的合同里有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不同的仲裁机构。现在我们之间出了纠纷,想用仲裁解决,可不确定这个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没有效,不知道能不能依据它去申请仲裁,想了解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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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仲裁协议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它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前提和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也就是说,如果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当发生纠纷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从这两个仲裁机构里选择一个来申请仲裁。要是双方能够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这个仲裁协议就是有效的,选定的仲裁机构可以受理该纠纷。 然而,如果双方无法就选择哪个仲裁机构达成一致,那么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这个仲裁协议就会被认定为无效。在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就不能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了,此时可能需要通过诉讼等其他合法途径来解决纠纷。 所以,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仲裁机构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能否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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