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前提吗
我最近遇到合同纠纷,考虑走仲裁途径解决。但不太清楚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条件,想知道仲裁协议是不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必不可少的前提呢?是只要有仲裁协议就一定会受理,还是还有其他要求呀?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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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等条件。
仲裁协议就像是一份双方约定好的‘游戏规则’,表明双方都同意把纠纷交给仲裁机构来处理。它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应当具备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以及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几个内容。
从法律依据来讲,《仲裁法》第四条明确提到,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就从法律层面确定了仲裁协议对于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重要性。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这份协议,仲裁机构通常是不会受理案件的,因为没有得到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授权。
不过,即使有仲裁协议,若存在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比如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仲裁范围的,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或者是当事人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等,仲裁机构同样可能不受理案件。
总之,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基础性前提,但要确保仲裁顺利进行,还需保证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以及符合其他 受理条件。
相关概念:
仲裁协议:指当事人同意将其确定的契约性或者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或者某些争议交付仲裁的协议。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具备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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