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在我国,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都有权确定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首先,有效的仲裁协议需要具备几个核心要素。根据我国仲裁法规定,要自愿达成、采用书面形式并且有请求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自愿达成就是说双方是心甘情愿选择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不是被强迫的;书面形式则要求仲裁协议要以文字形式呈现,比如在合同里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另外单独签订一份请求仲裁的书面协议;请求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得清晰明确,让大家一看就知道双方有把争议交给仲裁解决的想法。 不过,存在一些情形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一是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比如把一些依法不能仲裁的纠纷约定进去了;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因为这类人在法律上不具备完全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三是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这里有个特殊情况要注意,当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请求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时,如果仲裁委员会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则无权受理;反之,人民法院有权受理,仲裁委员会无权作出决定。并且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相关概念: 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这类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