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仲裁协议的法定情形都有哪些?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涉及仲裁协议的事情,对无效仲裁协议这块不太清楚。想具体了解一下,在哪些法定情形下仲裁协议会被认定无效呢?是从协议签订主体,还是约定内容,又或是其他方面来判定呢?希望能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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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存在多种法定情形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 首先,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我国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所以口头订立的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若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也无效。根据仲裁法第2、3条,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再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这是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稳定,保护这些特殊人群的合法权益,因为签订仲裁协议要求当事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另外,若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该协议同样无效。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贯穿仲裁程序始终,被胁迫订立的协议不是双方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最后,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法要求仲裁协议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若有欠缺且无法补救,协议即为无效。 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七条。 相关概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他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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