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到各自所在地仲裁委仲裁是否有效?
我和对方签了合同,合同里约定如果有纠纷,双方可以到各自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现在真有纠纷了,我有点担心这个约定是否有效,不知道这样的约定在法律上认不认可,想了解一下到底有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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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约定到各自所在地仲裁委仲裁这种情况的效力判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而约定到各自所在地仲裁委仲裁,实际上并没有明确一个特定的仲裁委员会。当发生纠纷时,双方会分别依据约定向自己所在地的仲裁委申请仲裁,这就导致了仲裁机构的不确定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在约定到各自所在地仲裁委仲裁的情形下,很可能会出现双方无法就仲裁机构达成一致的情况,此时仲裁协议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所以,通常情况下约定到各自所在地仲裁委仲裁,由于无法确定唯一的仲裁机构,这种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不过,如果事后双方能够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那么该仲裁协议仍然可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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