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约定仲裁委员会的名称怎么办?
我和别人签了个合同,里面提到了发生纠纷要仲裁解决,可就是没写清楚仲裁委员会的名称。现在真有纠纷了,我不知道该咋办,是这个仲裁协议就无效了,还是有其他办法确定仲裁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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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或者协议中,如果没有约定仲裁委员会的名称,这是一个比较常见但又需要谨慎处理的问题。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仲裁的概念。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这种方式具有自愿性、专业性、保密性等特点,很多人会选择用仲裁来解决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这意味着,当没有约定仲裁委员会名称时,当事人有一个补救的机会,那就是通过补充协议来明确仲裁委员会。双方可以坐下来,重新协商确定一个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并以书面形式将这个补充内容记录下来。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这个仲裁协议就是无效的。一旦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就不能再依据这个协议申请仲裁了。此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在确定管辖法院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案件的性质、争议金额、地域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双方在没有明确仲裁委员会名称的情况下就启动了仲裁程序,并且双方都没有对仲裁委员会的选定提出异议,继续进行仲裁活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被视为双方以实际行动认可了某个仲裁委员会的管辖,但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复杂,要结合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所以,在签订涉及仲裁条款的合同时,一定要明确仲裁委员会的名称,避免后续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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