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向司法机关申请仲裁是否有效?
我和别人签了个合同,里面约定如果有纠纷就向司法机关申请仲裁。但我不太确定这样的约定有没有用,不知道到时候真有纠纷了,能不能按这个约定去申请仲裁,所以想问问这种约定到底有没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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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约定向司法机关申请仲裁是否有效果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概念。司法机关通常指的是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像法院就是典型的司法机关。而仲裁机构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双方民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的组织,它和司法机关是不同性质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也就是说,有效的仲裁协议需要明确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当约定向司法机关申请仲裁时,这其实是存在问题的。因为司法机关并非仲裁的适格主体,这样的约定没有明确指向一个合法有效的仲裁机构,不符合仲裁法对于仲裁协议内容的要求。所以,一般情况下,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一旦仲裁协议被认定无效,如果后续发生了纠纷,当事人就不能依据该无效的仲裁约定来申请仲裁。当事人可以通过重新达成有效的仲裁协议,选定合适的仲裁委员会来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 在实际生活中,大家在签订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时,一定要明确、准确地约定仲裁机构,避免出现类似向司法机关申请仲裁这样无效的约定,以保障在发生纠纷时能够顺利地通过约定的方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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