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可以约定在甲方或者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我和别人签了份合同,里面想约定发生纠纷后,可以在甲方或者乙方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但我不确定这样的约定有没有效,也不知道法律允不允许这么做。想问问大家,这种约定在法律上到底行不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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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当事人是可以约定在甲方或者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这里涉及到协议管辖的概念。协议管辖就是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之后,用书面协议的方式来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甲方和乙方所在地通常分别对应着原告住所地和被告住所地,这两个地点与争议是有实际联系的。所以,当双方约定在甲方或者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时,只要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这种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级别管辖指的是不同级别的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比如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专属管辖是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能协议变更管辖法院。例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双方约定的管辖法院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当发生纠纷时,就应当按照约定的管辖法院来进行诉讼。这样的约定可以让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对可能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有明确预期,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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