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是不是一定要进行约定呢?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对于管辖法院的选择有时会让人困惑。想了解如果不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后续发生纠纷时法院是如何确定管辖的?约定了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以及在什么情况下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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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不是必须要进行约定的,具体分析如下: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表明当事人有选择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但不是强制性要求。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实际意义来讲,约定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有一定好处,比如可以选择对自己更为便利、更熟悉法律环境的法院,便于诉讼活动的开展,减少因管辖问题带来的时间和精力消耗。但如果没有约定,法律也有明确的规则来确定管辖法院,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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