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不成交由各自所在地仲裁是否可行?
我和对方签了个合同,里面约定协商不成交由各自所在地仲裁。但我有点担心这样的约定合不合理,万一之后真有纠纷了,到底按谁所在地的仲裁规则来呢?我想了解下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会不会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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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协商不成交由各自所在地仲裁”这样的约定通常是无效的。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仲裁协议的概念,仲裁协议就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评判和裁决的一种书面约定。 一份有效的仲裁协议需要具备明确的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而“协商不成交由各自所在地仲裁”这种约定,没有明确指向一个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因为双方所在地可能不同,有两个甚至更多潜在的仲裁机构,这就导致无法确定到底由哪个仲裁委员会来进行仲裁。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所以,当约定了各自所在地仲裁时,双方很难就具体的仲裁机构达成一致,这样的仲裁协议一般会被认定无效。一旦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之后发生纠纷,当事人就不能依据该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而只能通过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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