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约定仲裁管辖又约定法院管辖是否有效?
我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在合同里既写了有纠纷去仲裁,又写了可以去法院起诉。现在真的出纠纷了,我不知道这样的约定到底有没有效,这种既约定仲裁管辖又约定法院管辖的情况,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认定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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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既约定仲裁管辖又约定法院管辖,这种情况在法律上通常是无效的。 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而诉讼则是当事人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这样的约定会导致仲裁协议无效,双方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 不过,如果一方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而另一方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那么仲裁机构依然可以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这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定尊重,如果当事人通过实际行动默认了仲裁这种方式,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就可以得到认可。 所以,在签订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时,最好明确选择一种,避免出现既约定仲裁又约定法院管辖的情况,以免给后续的争议解决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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