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约定仲裁或诉讼,这样的条款合理吗?
最近签了一份合同,里面的争议解决条款写着既可以仲裁又可以诉讼。我不太明白这样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要是以后真出现纠纷了,到底该选择仲裁还是诉讼呢?想了解下这种条款在法律上到底合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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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同时约定仲裁或诉讼的条款在法律层面通常是不合理且无效的,但存在特殊情况。 首先,仲裁和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共识,决定以仲裁形式来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单独签订仲裁协议,也可在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而诉讼则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进行审理和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这是因为仲裁和诉讼的程序、管辖等方面存在差异,如果同时约定,会导致在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和司法机构难以确定具体的解决途径。 然而,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异议的,仲裁机构可以受理并进行仲裁。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合同中不应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应当明确选择其中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以免在纠纷发生时产生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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