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法律诉讼权的合同是否有效?
在一些商业合作或者民事交往中,有时会遇到合同里有放弃诉讼权这类条款。我不太清楚这样的条款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很担心如果签了这样的合同,以后自身权益受侵害时无法通过诉讼维权。想知道具体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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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法律诉讼权的合同是无效的。 首先,诉权是国家赋予公民寻求司法救助的基本权利。诉权具有公法属性,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并不在私法自治范围之内。也就是说,诉权应当得到严谨的法律保障,不允许当事人自行放弃。 其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关于放弃诉权的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要求。比如《民法典》以及相关民事诉讼法律都明确了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不得违反诉讼权的赋予和使用原则。具体来说,一方面当事人在处理争议过程中的关联行为必须合法合规;另一方面当事人对自身实体权益的处置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不能自由决定甚至任意约定。 所以,在实践中,约定放弃诉权的合同条款会被判定为无效,以确保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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