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留置和异地留置有什么区别?


本地留置和异地留置是监察机关在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可能采取的留置措施的不同执行地点方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它们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本地留置指的是监察机关将被调查人留在本地特定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以方便调查的措施。而异地留置则是把被调查人转移到外地的特定留置场所进行留置。 在适用情况方面,本地留置是较为常规的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且存在涉及案情重大、复杂,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般情况下,如果案件在本地调查更为便利,证据收集、证人询问等工作在本地就能有效开展,就会采用本地留置。 异地留置通常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形。比如当案件涉及本地的复杂关系网,为了排除干扰、保证调查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就可能会采取异地留置。此外,如果被调查人在本地有强大的人际关系可能影响调查,或者本地不具备合适的留置场所等情况,也可能会考虑异地留置。不过,异地留置同样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留置条件。 在程序上,无论是本地留置还是异地留置,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总之,本地留置和异地留置的主要区别在于执行地点不同,而适用情况和程序都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以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和案件调查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