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性留置和留置有什么区别?
我在了解一些法律措施时,看到了保护性留置和留置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啥不一样,不知道在适用情况、实施方式、目的等方面有什么区别,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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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性留置和留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它们之间的区别。 从定义上看,留置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当别人欠你钱不还时,你手里正好合法占有他的某些东西,你就可以扣下这些东西,等他还钱了再还给他;如果他一直不还,你可以把这些东西卖掉,用卖得的钱来抵他欠你的债。 而保护性留置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通常是为了保障被留置人的安全,避免其受到外界的伤害,或者防止其实施危害社会、他人以及自身的行为。这种措施一般由特定的执法机关在特定情况下采取。 在适用对象方面,留置主要针对的是动产,是与债权债务关系相关的财物。比如,你帮别人修理汽车,对方不给修理费,你就可以留置这辆汽车。而保护性留置的对象是特定的人,比如可能存在自伤、伤人风险的人等。 在法律依据上,留置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等民事法律,属于民事法律制度的范畴,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保护性留置更多地依据的是相关的行政法规、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属于行政措施,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特定人员的人身安全。 在实施主体上,留置权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债权人自行行使,当满足法定条件时,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而保护性留置的实施主体通常是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执法部门,个人是没有权力实施保护性留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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