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和留置之间有什么区别?

我在看一些法律资料的时候,看到了留置这个概念,但是好像有不同情况的留置说法。我不太明白它们到底有啥区别,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不同的留置情况到底差异在哪,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解释下。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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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通常涉及到的是《民法典》中的留置权以及《监察法》中的留置措施,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从概念上来说,《民法典》中的留置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简单来讲,就是我给你干活或者提供服务,你不给钱,我就可以扣下你放在我这里的东西,等你把钱给我了,我再把东西还给你。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而《监察法》中的留置措施则是一种调查手段。是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措施。这主要是为了保障监察机关能够顺利开展调查工作,防止被调查人串供、毁灭证据等。根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从适用主体来看,留置权的主体是普通的民事主体,也就是在民事活动中的债权人与债务人。而留置措施的适用主体是监察机关,是国家的公权力机关,针对的是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人员。


从适用对象方面,留置权针对的是动产,并且这个动产是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而留置措施针对的是人,是限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


从法律后果来讲,行使留置权的结果是债权人就留置的动产优先受偿,以此来保障自己的债权得到实现。而留置措施是为了保障监察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最终的法律后果要根据调查结果来确定,如果被调查人确实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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