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原理是什么?


最高检核准追诉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其原理蕴含着多方面的考量。 从法律层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例如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等。但是该法第八十八条也规定了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而第八十九条对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作出了规定。在此基础上,《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一规定体现了追诉时效制度的严肃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原理之一在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于一些特别严重的犯罪,比如严重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如果犯罪行为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大,仅仅因为时间的流逝而不进行追诉,可能会引发公众对法律公平性的质疑。此时,通过最高检的核准追诉,可以确保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的犯罪行为得到应有的惩处,彰显法律的公正和威严。 另一个原理是平衡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法律需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追诉时效制度的设立就是为了使社会关系在一定时间后趋于稳定。然而,社会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有些犯罪的影响可能在很长时间后依然存在,或者随着时间推移公众对这类犯罪的认识更加深刻。最高检核准追诉机制给予了法律一定的弹性,能够根据社会的实际情况和公众的价值观念,在特定情况下对严重犯罪进行追诉,使法律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此外,最高检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拥有专业的法律人才和丰富的司法经验。由最高检来行使核准追诉权,可以保证在决定是否追诉时,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社会变化等多方面因素,作出更加科学、合理的决策,避免权力的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