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都有哪些?


居间合同,简单来说,就是居间人给委托人报告签订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签订合同的中介服务,然后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相应报酬的一种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这里的中介合同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居间合同。 居间合同有多种类型。首先是报告居间合同,在这种合同里,居间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主要任务是去寻觅、搜索信息,为委托人找到可以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并及时把这个信息报告给委托人,以此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比如一些信息咨询公司,接受企业委托寻找合适的合作对象,找到后告知企业,这就是报告居间的一种表现。德国民法典、瑞士债务法等称此类居间人为报告居间人或指示居间人。 其次是媒介居间合同。居间人不但要向委托人报告订约的机会,还要进一步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周旋、协调,努力促使他们之间的合同成立。像常见的房产中介公司,在买卖双方之间牵线搭桥,促成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这就是典型的媒介居间。媒介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并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也不是以他人的名义代为签订合同,这和代理商或者经纪人是不同的。媒介居间人所媒介的民事活动范围很广,包括买卖、租赁、雇佣、保险、出版等各种领域。 还有一种是兼具报告居间和媒介居间特点的居间合同。居间人既要为委托人寻找订约机会,又要在交易双方之间发挥媒介作用,推动合同的订立。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二手房买卖居间合同很常见。购房者或者卖房者与房产中介签订合同,中介帮忙寻找合适的买家或卖家,并协助双方完成交易流程。婚姻介绍合同也属于居间合同,婚姻介绍机构为单身男女提供相识机会,努力促成双方建立婚姻关系。在商业领域,项目居间合同也不少,比如有人牵线搭桥,促成两家企业就某个项目开展合作,签订合作合同 。 不同类型的居间合同,在权利义务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报告居间中,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准确、及时地报告订约信息;媒介居间中,居间人要投入更多精力协调双方关系,促使合同成立。在报酬支付方面,如果合同有明确约定,按照约定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