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报酬是否受限制?
最近在处理一份居间合同,涉及到报酬的问题。想知道从法律层面来讲,居间合同的报酬有没有什么限制呢?担心报酬约定不合理,所以想搞清楚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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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的报酬一般没有限制。首先要明确,居间合同就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然后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如果居间合同中对报酬有明确约定,那么委托人就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这很好理解,就像咱们平常和人说好的事情,就得按照约定去办。 要是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要是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那就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按照这些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就要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报酬了。比如中介人为促成合同成立付出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做了大量的沟通协调工作,那么就应该根据这些劳务情况合理给予报酬。 还有一种情况,如果是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另外,如果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按照法律规定,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比如说中介人在为促成合同进行沟通、考察等活动中产生的差旅费等必要开销 。 相关概念: 居间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媒介服务:指的是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斡旋、沟通,促使双方达成交易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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