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具体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在一些工程合作中,涉及到了居间人牵线搭桥。但不太清楚居间人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承担哪些责任,比如在信息提供、协助洽谈等方面具体有什么要求。想详细了解工程居间合同中居间人责任的具体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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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居间合同中,居间人需要承担多方面的责任,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报告义务。居间人要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可能性,或者提供与订立合同相关的中介服务。也就是说,要尽力为委托人寻找、搜集有价值的工程合作信息,让委托人了解到有哪些可以订立合同的机会。例如,将某个工程的招标信息、潜在合作方的情况等告知委托人。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其次,忠实义务。居间人必须以委托人的利益为出发点,提供优质的居间服务。在整个居间活动中,要站在委托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不能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比如,不能为了获取更高的报酬而向委托人推荐不合适的合作方。 再者,不得索取额外报酬义务。对于促成合同成立的行为,居间人不能向委托方索求除约定报酬之外的任何报酬。这是为了保证居间活动的公平性和规范性,防止居间人利用自己的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然后,如实汇报义务。居间人应对与订立合同相关的所有事宜,向委托人进行真实且全面的汇报。包括工程的具体情况、合作方的资质和信誉等方面的信息。如果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在《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 最后,还有一些其他可能的义务。比如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隐名义务;同时,居间人还可能需要承担保密义务,对在居间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等信息进行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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