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不成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最近在处理一个居间事务,居间人努力了但最终没促成合作。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居间人需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居间不成到底要不要担责,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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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不成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什么是居间呢?简单来说,居间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行为。 从法律规定角度,《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如果在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即使居间不成,居间人在某些情况下仍需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当这些情形出现时,居间人就得按照约定来承担责任。例如约定了居间人必须在特定时间内促成合作,否则要支付一定违约金。 要是没有约定呢?如果居间人在居间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居间不成,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那么居间人可能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比如居间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导致交易无法达成。 但如果居间人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和努力,只是因为一些不可归责于居间人的客观原因导致居间不成,比如交易双方突然改变主意,这种情况下,居间人通常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如果居间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居间协议无效表示协议自始没有法律效力,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行为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方有过错的,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总之,居间不成是否担责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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