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未生效的情况下居间费用由谁出?


在合同成立未生效的情况下,居间费用的承担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居间服务合同约定的情形未实现,一般来说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因为居间人虽然没有完成最终促成合同生效的任务,但为了促成合同已经付出了一定的成本和努力,所以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这些必要费用 。相关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其次,如果是由于居间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没有生效,那么需要由居间人自行承担相关的费用。比如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从而致使合同未生效,这种情况下居间人不但不能要求支付报酬,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更别说让委托人承担居间费用了,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如果居间行为双方当事人对于报酬有单独的约定,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但该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若超出法律规定,超出的部分将无效。 最后,如果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按照《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同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因为此时居间费用通常被包括在居间报酬内。 相关概念: 居间人:就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的人。 报告居间:指居间人接受一方委托人的委托,寻觅、搜索信息报告委托人,从而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 媒介居间:指居间人不但要向委托人报告订约的机会,而且还要进一步周旋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努力促成其合同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