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具体涵盖哪些内容呢?
在一些商业活动或者生活场景中,常常会涉及到居间人。比如房产交易中,中介作为居间人促成买卖双方达成交易。但对于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具体包含哪些不太清楚,想了解在不同情况下,居间人是否有权获得报酬以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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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当居间人成功促成合同成立时,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这是因为居间人通过自身的努力,为委托人报告了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使得合同得以成立,其付出应当得到相应的经济回报。例如在房屋买卖中,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为买卖双方提供房源信息、安排看房、协商价格等服务,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那么买卖双方就应当按照之前与中介公司的约定支付相应的报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其次,当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时,虽然不能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比如,居间人在为委托人寻找合作方的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合理的交通、通讯等费用,这些费用是为了完成居间活动而必须支出的,即使最终合同没有成立,委托人也应当根据约定支付这些费用。这也是对居间人付出的一种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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