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解除后居间方还能收取中介费吗

最近在处理一些合同相关事务,我和居间方签了合同,现在主合同解除了。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居间方有没有理由再向我收取中介费。想具体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针对这种合同解除后居间方收中介费是怎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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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后居间方是否还能收取中介费,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居间合同就是居间人给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然后委托人给居间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如果居间人已经促成合同成立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即便后续合同解除,只要居间人完成了促成合同成立这个关键行为,就有权收取中介费。因为居间人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后续的履行情况,一般不影响居间人获取报酬的权利。 要是居间人没有促成合同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比如居间人在寻找交易对象、安排会面等过程中产生的交通、通讯费用等,如果有约定,就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这些必要支出 。 此外,如果居间人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合同解除后居间方能不能收中介费,关键看居间人是否促成合同成立,以及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 相关概念: 居间合同:就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人: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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